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6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32、238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即97年10月1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柯裕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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