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聯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請求給付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5,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