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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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誣告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本院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拘票暨報告書2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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