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364號
原 告 劉素珊
訴訟代理人 劉洪志
被 告 方世拔
訴訟代理人 方玫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364號
原 告 劉素珊
訴訟代理人 劉洪志
被 告 方世拔
訴訟代理人 方玫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