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 潘怡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第11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第11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居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4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股票│1│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