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慧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肆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壹公克)暨其包裝袋肆只、第二級毒品MDMA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藍慧恬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所扣得之白色結晶4小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016公克、0.009公克、0.053公克、0.208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009公克、驗後檢體用罄、0.043公克、0.199公克)及淺米色塊狀物1塊(驗前淨重0.205公克,驗餘淨重0.146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有該院99年7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4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及米白色塊狀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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