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93號
聲請人 程克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年1月14日之青年日報。
現因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0年1月14日刊登該裁定於青年日報第8版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100年1月14日青年日報第8版1份(除字卷第7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0年8月13日屆滿,迄今已滿7個月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莊琇晴附表:
┌───────────────────────────────────────────────────┐│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股票│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