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甲○○以上聲請人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限期起訴狀上相對人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限期起訴,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