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20號上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陳君慈 律師 鄧宜菁 律師被上訴人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謝智硯 律師以上上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95年度智字第2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