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44號
聲請人 施正雄 即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