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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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彥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12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鄭敏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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