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聲請人 陳明珠 即債務人號之4.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本院之調查,其名下財產僅有1993年份之自小客車乙部,車齡老舊,顯無變賣價值。末查債務人之配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因此亦無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可供請求。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