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修正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亦有修正,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則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結果,以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綜上,依法律整體比較結果,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
四、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減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搶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如│││(業經本院以96年│(業經本院以96年│易科罰金,以新臺│││度聲減字第2144號│度聲減字第2144號│幣1,000元折算1│││裁定減刑減為有期│裁定減刑減為有期│日│││徒刑5月,如易科│徒刑6月,如易科│(業經本院以96年│││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銀元300│度聲減字第2144號│││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21日│94年10月13日│95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偵│││偵字第202號│字緝第82號│字第23390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722│96年度訴字第723│95年度桃簡字第30││最後││號│號│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9日│96年4月25日│95年12月7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722│96年度訴字第723│95年度桃簡字第30││確定││號│號│55號││判決├────┼────────┼────────┼────────┤││判決│96年4月26日│96年5月21日│96年4月10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5條第1│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備註│①編號1、2、3等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44號│││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②板橋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1750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四│五│├────────┼────────┼────────┤│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業經臺灣臺北地│││幣1,000元折算1│方法院以96年度聲│││日;減為有期徒刑│減字第1954號裁定│││2月,如易科罰金│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以新臺幣1,000│5月,如易科罰金│││元折算1日│,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2月27日│94年7月上旬某日││││、95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毒│││字第11099號│偵字第339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4996│96年度訴緝字第2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8月27日│96年3月29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4996│96年度訴緝字第22││判決││號│號││├────┼────────┼────────┤││判決│96年9月17日│96年5月7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015號;接│助字第3281號;接│││續板橋地檢96年度│續板橋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1750號│執字第11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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