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597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壹頁當事人欄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64年6月28日,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乙紙附卷可參,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有誤,應就原所載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祐治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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