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陳強生
徐清屏 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遲中慧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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