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十六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八千六百零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