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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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九九七號),經本院苗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十八時,無故侵入告訴人甲○○位於苗栗市○○里○○街○○○號住處,為甲○○發覺,報警處理,認被告涉嫌無故侵入住宅罪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其告訴(見簡易程序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訊問筆錄),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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