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護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警詢起,即供認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且同案被告等亦均坦承犯行,顯見被告無逃亡及勾串之虞,被告現就讀私立嶺東中學進修學校,因羈押致課業中斷,為使被告能重返校園完成本學期之課程,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執行羈押,復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