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23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克雯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23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