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961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沈君玲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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