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甲○○(即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4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執行清算工作,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提出本院96年度聲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影本1份為證。
三、經本院核閱上述民事裁定影本,並調取本院92年度司字第229號呈報清算人暨卷宗審查後,認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7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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