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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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號原告丁○被告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五樓被告乙○○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金重訴字第十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金重訴字第十號判決無罪,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勇如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