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173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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