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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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抗字第55號抗告人 侯尚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吳賢寬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原審101年度補字第3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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