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再國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國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曾仁德 即 玄祐 診所再審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再審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李鴻源 再審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再審被告嘉義縣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再審被告嘉義縣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徐超群 再審被告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