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24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駁回裁定(101年度救字第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茲查,本件抗告人就原審101年度救字第81號於101年9月28日所為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原審於101年10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並於101年10月29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截至101年11月22日仍未補繳上開抗告裁判費,亦有送達證書暨原審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按(原審卷第11頁、第12頁、第20頁),抗告人逾上開期限仍未補繳抗告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但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