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抗字第55號抗告人 侯尚余 相對人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民國101年11月1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再定期命其補正而逕予駁回其抗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39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101年度補字第35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費用,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重抗字第55號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於102年1月7日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駁回,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