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一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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