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六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七六二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壹紙(票號:八四A0三0九一C,附息票十四至二十)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以新台幣伍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經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七六二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一紙(票號:八四A0三0九一C,附息票十四至二十)新台幣五十萬元請求准予假扣押,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六五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聲請人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