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八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蘆竹山腳郵局 顏世雄 │桃園成功路郵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壹萬參仟元│L0000000│└─────────┴───────┴─────────┴─────┴────────┘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