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昱荃螺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七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微動力科技有限│臺灣土地銀行│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壹仟肆佰捌拾柒元│AZ0000000││公司│中壢分行││││├───────┼──────┼────────┼────────┼─────────┤│立方機械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捌仟玖佰參拾壹元│RB0000000││限公司│中壢分行││││├───────┼──────┼────────┼────────┼─────────┤│奕詮企業有限公│聯邦銀行健行│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壹萬捌仟壹佰陸拾│UC0000000││司│分行││壹元││├───────┼──────┼────────┼────────┼─────────┤│立方機械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肆仟壹佰陸拾柒元│UA0000000││限公司│中壢分行││││└───────┴──────┴────────┴────────┴─────────┘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