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一一О號
原 告 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珍妮 法帝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黃巧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