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1年度新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一一О號
  原   告 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珍妮 法帝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黃巧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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