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請求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
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参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應補述:「被告甲○
○‧‧‧拾獲 羅順利 所有車號0000000之車牌‧‧‧」。)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證人 曾世雄 、羅順利、廖
學文之指訴。⑶贓物領據一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物。
中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