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三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