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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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九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完畢,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復函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國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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