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丁○○
己○○兼右二人之乙○○法定代理人原告戊○○
庚○○○被告高雄縣林園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八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柯彩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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