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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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魁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丁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
為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元未繳足,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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