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沈瑞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甲○○│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8月5日│16,000元│0000000│││1││限公司北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