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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