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陳曜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94年7月31日│13,070元│QY0000000│61766│││司│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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