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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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丙○○、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綽光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