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陳君睿
被 告 林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秋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陳君睿
被 告 林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