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325號抗告人甲○○相對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字第7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准對附表所示土地假處分,及命抗告人超過以新臺幣拾肆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或同額之陽信銀行不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為相對人供擔保部分廢棄。
其餘抗告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抗告意旨略以:其僅就附表所示建物向原法院聲請假處分,
詎原法院竟就附表所示土地併同准以假處分,致抗告人需負擔高額之擔保金;又縱認附表所示土地應併予假處分,惟附表所示編號⒈建物僅佔附表所示編號⒈土地面積1.27%,附表所示編號⒉房屋僅佔附表所示編號⒉土地面積0.59%。據此,原裁定以上開兩筆土地全部價值計算本件擔保金,即屬不當。原裁定於法未合,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裁定等語。
經查:抗告人聲請本件假處分係主張附表所示建物為抗告人
所有,因作為借款之擔保而分別信託登記為第三人 蔡耀文李周嬌眉 所有,惟仍由抗告人占有使用及持有所有權狀。詎蔡耀文、李周嬌眉竟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7日、95年3月22日擅將附表所示建物出售與知情之相對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抗告人之權益受損。抗告人已依法對相對人及蔡耀文、李周嬌眉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茲近聞相對人即將處分附表所示建物,如未即時實施假處分,則抗告人之請求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抗告人之強制執行,遂向原法院聲請本件假處分,請求裁定禁止相對人就附表所示建物不得為買賣、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一節,有抗告人之民事假處分聲請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暨異動索引、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4、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見原法院卷第2頁至第6頁、第17頁至第33頁)。足認抗告人僅就附表所示建物聲請本件假處分,未就附表所示土地聲請,亦未以該等土地所有權為本案訴訟之標的。況且,附表所示土地業於89年11月16日經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拍賣取得全部所有權一節,亦有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第23頁),抗告人復未以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起訴或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本件假處分,原裁定竟逾越抗告人聲請本件假處分之聲明,併就附表所示土地為假處分,有所違誤。抗告意旨就此主張非無理由,即為可採,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就附表所示土地准予假處分之部分。
次查:附表所示編號⒈建物98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臺幣
(下同)362,200元;附表所示編號2建物98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523,300元一節,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98年9月14日高市稽新財字第0987808365號函附房屋稅課稅明細表附卷可據(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6頁)。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因抗告人所提起之民事訴訟不得上訴第三審,故審理期限約需3年4個月。是以本院參酌本件假處分標的物之價值為885,500元、本案訴訟期間約為3年4個月及法定遲延利息為年息5%等情,認為相對人所受損害為147,583元【(362,200元+523,300元)×5%×3又1/3年=147,5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擔保金應以147,583元為適當。原裁定誤將抗告人未聲請本件假處分之附表所示土地之價值併同計算擔保金,尚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關於擔保金額部分,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492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唐奇燕附表(土地):
┌─┬─────────────────┬───┬─────┐│標│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⒈│高雄市○○區○○段四小段第689地號│743㎡│522/1365│├─┼─────────────────┼───┼─────┤│⒉│高雄市○○區○○段四小段第690地號│504㎡│522/1365│└─┴─────────────────┴───┴─────┘附表(建物):
┌─┬─────────────────┬───┬─────┐│編│建物標示內容│面積│權利範圍││號│││(課稅現值│││││:新臺幣)│├─┼─────────────────┼───┼─────┤│⒈│高雄市○○區○○段四小段3349建號(│161.68│全部│││坐落同段基地第689地號土地上)鋼骨│㎡│(362,200│││鋼筋混凝土造18層樓房之第一層房屋(││元)│││含夾層、通道),即門牌號碼高雄市新│││○○○區○○街○○號。│││├─┼─────────────────┼───┼─────┤│⒉│高雄市○○區○○段四小段3350建號(│90.52│全部│││坐落同段基地第690地號土地上)鋼骨│㎡│(523,300│││鋼筋混凝土造18層樓房之第一層房屋,││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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