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戊○○○相對人己○○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陳:相對人丙○○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4年9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22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9月9日起至124年9月8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抵押權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第七商業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嗣聲請人與第七商業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於96年1月1日合併,並以聲請人為存續銀行,悉經登記在案。緣相對人於95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850萬元,並由戊○○○、己○○、丁○○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9年3月29日,雙方約定按每月給付本金1萬元及利息,且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者,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99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揭契約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39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以上均為影本)暨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6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99年6月4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供佐,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花壇鄉│長沙││474│建│00│02│04.18│全部│丙○○、 顧翠 │││││││││││││玉、丁○○持│││││││││││││分各1/3│├──┼───┼────┼────┼────┼────────┼─┼──┼──┼──────┼─────────┼──────┤│002│彰化縣│花壇鄉│長沙││474-1│田│00│00│04.11│全部│丙○○、顧翠│││││││││││││玉、丁○○持│││││││││││││分各1/3│├──┼───┼────┼────┼────┼────────┼─┼──┼──┼──────┼─────────┼──────┤│003│彰化縣│花壇鄉│長沙││479│建│00│02│04.25│全部│丙○○、顧翠│││││││││││││玉、丁○○持│││││││││││││分各1/3│├──┼───┼────┼────┼────┼────────┼─┼──┼──┼──────┼─────────┼──────┤│004│彰化縣│花壇鄉│長沙││479-1│田│00│00│04.11│全部│丙○○、顧翠│││││││││││││玉、丁○○持│││││││││││││分各1/3│├──┼───┼────┼────┼────┼────────┼─┼──┼──┼──────┼─────────┼──────┤│005│彰化縣│花壇鄉│長沙││480│建│00│04│38.23│全部│丙○○、顧翠│││││││││││││玉、丁○○持│││││││││││││分各1/3│├──┼───┼────┼────┼────┼────────┼─┼──┼──┼──────┼─────────┼──────┤│006│彰化縣│花壇鄉│長沙││480-1│田│00│00│08.82│全部│丙○○、顧翠│││││││││││││玉、丁○○持│││││││││││││分各1/3│├──┼───┼────┼────┼────┼────────┼─┼──┼──┼──────┼─────────┼──────┤│007│彰化縣│花壇鄉│長沙││485│建│00│02│19.07│全部│丙○○、顧翠│││││││││││││玉、丁○○持│││││││││││││分各1/3│├──┼───┼────┼────┼────┼────────┼─┼──┼──┼──────┼─────────┼──────┤│008│彰化縣│花壇鄉│長沙││485-1│田│00│00│04.40│全部│丙○○、顧翠│││││││││││││玉、丁○○持│││││││││││││分各1/3│└──┴───┴────┴────┴────┴────────┴─┴──┴──┴──────┴─────────┴──────┘┌─────────────────────────────────────────────────────────────┐│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76│彰化縣花壇鄉中│彰化縣花壇鄉長│鋼骨造1層平房│1層:395.60;合計:395││全部│戊○○○所有││││正路88號│沙段474、479、││.60││││││││480、485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