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有明定。復按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要無刑事程序可資依附,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才能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十五號審查意見亦同此見解)。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之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三號刑事簡易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以簡易判決而終結。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卻於同年月十六日方送達於本院,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在刑事一審簡易判決終結後,已無刑事程序可資依附,自不得在此時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