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242號
原   告  林家煜
被   告  張月鳳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4年7月9日致電向服務於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址設新北市○○區縣○○道○段○號7樓
)之被告陳情時,被告將雙方對話擴音予周遭人之聽聞,致
侵害其名譽權等語,爰請求本件損害賠償。次查,被告之住
所地並非在本院轄區,且被告之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地區,準
此,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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