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辰珍 (原名 楊林秀錦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的
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
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民國97年
4月1日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告並未提
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
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
報下列事項:被繼承人 林東日 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
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林東日除戶謄本暨繼承系統表
、林東日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高雄市○○區○○段○○○○○○○號
土地暨坐落其上之同段10497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說明
被告林辰珍之應繼分及被告完整姓名、住址,俾核定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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