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6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王郁琪 (原名:王
郁琦)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