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64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滋稻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
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