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被 告 蔡紫柔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63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下午2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肆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